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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RONI YUDHA WARDANI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船員手冊(編號:F240444號)壹本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RONI YUDHA WARDANI因偽造特種文書案件,業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船員手冊(編號:F240444號)(聲請書將編號誤載為9F240444,予以更正)1本,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806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扣案之船員手冊(編號:F240444號)1本,為被告委請印尼船務代辦業者「Alinda」代辦證件,「Alinda」將其照片、年齡、地址等個人資料,以不詳方式置換至原始年籍不詳之船員手冊(編號F240444號)上,以此方式完成變造船員手冊,嗣被告持其本人護照及上揭變造之船員手冊交由內政部移民署入境查驗人員審核而行使之等情,此據被告供陳在卷,並有115年度檢管字第1329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