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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國審附民字第9號原 告 王榮富

苗翠蘭王允謙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家榛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被 告 黃瑞翔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施君蓉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