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侵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侵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侑翔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趙禹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977號、114年度偵字第33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A06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三友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