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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侵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侵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侑翔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趙禹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977號、114年度偵字第33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A06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四)至(六)等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所涉犯罪事實欄(三)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部分,另依通常程序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三友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