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交易緝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祈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86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審查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交易緝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祈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86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審查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