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交易字第6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振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091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15年度交簡字第1348號),裁定如下:
主 文施振文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施振文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於本案車禍發生後,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因車禍造成左側丘腦腦內出血並破入腦室,後續曾出現嚴重譫妄、意識混亂及睡眠障礙,經藥物調整後轉介精神科居家訪視,目前情緒尚穩定,採鼻胃管灌食,日常生活皆需他人協助,僅能表達片段單字或簡單語句,多數情況下無法進行適當問答,考量病人目前認知、理解及表達能力受限,倘接受出庭應訊,恐難以充分理解詢問內容及適切表達回應等情,有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5年9月10日函文暨檢附之被告病歷資料在卷可查,足認被告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被告自前揭障礙狀態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又本件性質上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復無同法第404條但書所定得抗告之事由,依法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