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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訴字第 1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交訴字第10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04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黃璁犯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而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黃璁之駕駛執照已遭吊銷,仍於民國114年6月22日9時36分許,駕駛AZR-981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二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經十全二路與重慶街口時,本應注意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天候、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紅燈通過該路口,適王榮德騎乘MFN-3865號機車沿重慶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而至,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王榮德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及顱骨骨折、右股骨頸骨折、頭部與右髖部鈍挫傷、臉部與四肢多處擦傷、第十一、十二胸椎骨折、右側股骨頸骨折術後、創傷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之傷害,經送醫救治及後續治療後,仍有雙下肢無力,無法行走之狀況,已達於身體、健康重大難治之重傷害。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璁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王榮德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王肇慶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

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及翻拍照片、現場及車損照片。

㈣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私立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5年3月23日高醫附法字第1150102251號函、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115年3月20日聖功醫字第1150000112號函。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曾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惟已遭吊銷,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㈡刑之加重:

⒈被告因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漠視駕

駛證照規制,其於本案闖越紅燈之情節,亦係違背基本之行車秩序,足見其忽視道路交通安全而致生本件法益損害,裁量加重亦不致過苛或違反比例原則,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加重其刑。⒉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人員知悉其犯罪前

,固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惟其於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經拘提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15年8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報到單、拘票及報告書可憑,是被告並無接受裁判之意願,核與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要件不合,無從據以減輕其刑。

㈣審酌被告駕駛車輛竟疏未注意交通號誌指示即貿然闖越紅燈

直行,因而發生本案車禍事故,並使被害人受有前開之重傷害,所為侵害他人身體法益,並致被害人身體及精神上受有痛苦,實有不該;並斟酌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惟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本案犯罪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部位與嚴重程度、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程度等情,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嬿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靜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重逸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七、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八、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九、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十、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一、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