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交訴字第6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敬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敬儒因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吳書怡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