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交訴字第6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建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建田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建田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被訴過失傷害罪嫌業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本院認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三友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