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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附民字第 2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1號原 告 吳增祐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律師被 告 黃冠勲

百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順孝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複 代 理人 林語澤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案號:115年度審交訴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冠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吳增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百順企業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黃冠勲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鑕靂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