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原訴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原訴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全庭雅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與該院一百一十五年度原訴字第五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查被告全庭雅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 36318號提起公訴,並繫屬於本院審理;然被告因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2 號提起公訴,並繫屬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以115年度原訴字第5號案件審理中,迄今尚未審結,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嗣因南投地院同意將本案移由該院進行合併審判,且經本院已函覆同意移由該院合併審理,此有南投地院115年6月1日投院揚刑公115原訴5字第11590003586號函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查;從而,爰依前揭規定與說明,將本案移送南投地院,並與該院115年度原訴字第5號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