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原訴字第8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全庭雅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吳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1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原訴字第5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查被告全庭雅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緝字第1130號提起公訴,並繫屬於本院審理;然被告因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2號提起公訴,並繫屬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以115年度原訴字第5號案件審理中,迄今尚未審結,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現因南投地院同意本院將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有南投地院115年8月19日投院揚刑公115原訴5字第1159005649號函在卷可查,爰依前揭規定與說明,將本案移送南投地院,並與該院115年度原訴字第5號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