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15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永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莊永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16時50分許,騎乘XXF-220號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街00號前,因與洪皓展所騎乘H9G-283號機車發生行車糾紛,渠2人下車理論之際,莊永洲見洪皓展女友呂孟潔持手機錄影,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及毀損之犯意,持安全帽1頂擊打呂孟潔持執手機之右手5下,致使呂孟潔受有右手與右前臂鈍挫傷、背部及右腕挫傷之傷害,並致令呂孟潔之手機螢幕破裂、不堪使用,因認被告莊永洲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莊永洲業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死亡,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