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易字第156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修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2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被告陳建修涉犯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前於民國115年9月11日辯論終結,並原定於同年10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惟有關被告本案所輸入物品是否已由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下稱高雄關)予以沒收之事實,經本院函詢高雄關後,迄至本案宣判時尚未經高雄關函覆本院,而此部分事實有關本案查扣物品是否需諭知宣告沒收,因而無法如期宣判;然審酌本案證據均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並求妥適判決,以維當事人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