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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10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易字第106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得倡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269號、114年度偵字第29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得倡被訴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得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就被告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起訴意旨原認被告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本院認可能變更為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因被告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評議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於本案所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逾量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逾量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部分則由本院另依通常程序處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