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13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易字第135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啟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毒偵字第324號、115年度毒偵字第384號、115年度偵字第17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啟能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

理 由

一、被告林啟能因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起訴書所載犯行有卷證可佐,罪嫌重大,而被告否認部分犯行,尚待審理調查。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115年10月10日起羈押3月,不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二、本案已於民國115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15年11月27日宣判。經本院斟酌全案犯罪情節、現有卷證資料,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雖仍然存在,然被告如能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而可確保後續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爰准予被告於提出如主文所示保證金額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被告所述如主文所示處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