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13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易字第135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被 告 江素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1269號、114年度偵字第13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素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且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法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江素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被告自行出具保證金並繳納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暫收臨時收據等件可參(見偵卷第13至19、23至27頁)。然被告所涉案件經起訴後,由本院合法傳喚,於115年9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再經本院囑警進行拘提,亦未能拘獲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89至9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15年10月12日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573524000號函檢附本院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等件可佐,且被告未因另涉案件在監或遭羈押,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可參,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