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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2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易字第26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修英

張漢源選任辯護人 黃頌善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569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宋修英、張漢源等2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均已自白犯罪(見審訴卷第135頁),本院認依其2人之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均已足以認定其2人本案犯罪,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至同案被告陳氏紅部分,因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並未到案,則由本院另行通緝審理,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鑕靂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