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9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尚宥
(現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撤緩偵字第1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簡字第185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陳尚宥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28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路邊,以不詳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肉肉」之成年男子,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非法持有之。嗣其於同日20時4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前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本案法律適用之說明:㈠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即屬刑事訴訟法第62條所謂之特別規定,自無再準用民事訴訟法其他有關送達方法之餘地,是倘應受送達人係在監執行之人,即應依該規定而為送達,不能逕以寄存送達方法為送達,否則該送達自不能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之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有該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者,檢察官固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但此係以緩起訴處分業經合法撤銷為前提。而同法第256條之1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該再議之聲請如經原檢察官、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有理由,即得依同法第257條第1項或第258條中段規定撤銷原處分。故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者,其再議期間既無從起算,則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即難認已確定。檢察官如就撤銷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之同一案件,另行提起公訴者,即屬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所規定「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上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3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54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9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經同署檢察官於114年度撤緩字第480號、第481號處分書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並於115年2月23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惟查,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於114年12月16日向被告之住所
為送達,由被告姨婆收受;另於114年12月9日向「高雄看守所」為送達,因查無此人而退回高雄地檢署等情,此有高雄地檢署送達證書2紙(見撤緩字第480號卷第21至23頁)在卷可參。
㈢然被告自114年9月25日起即因另案遭羈押在「屏東看守所」
,嗣經法院裁定於115年4月2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迄今仍在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期間內未曾經釋放出監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1紙(見簡字卷第14至15頁、第18至19頁)存卷可查。被告既於前揭處分書送達時已在屏東看守所羈押中,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則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之送達,應囑託該看守所長官為之,始屬合法,則前揭對被告住所及高雄看守所所為之送達均難謂適法,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㈣綜上,上揭高雄地檢署對被告住所及高雄看守所所為之送達
既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則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原緩起訴處分之效力仍然存在,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檢察官自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從而,檢察官於此情形下聲請本案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據首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