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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9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9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勝豪輔 佐 人 許雅惠選任辯護人 林姿伶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760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亦有明文。

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如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復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楊勝豪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建築物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高雄市前鎮區前鎮國民小學即孫國華已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等情,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查。揆諸前開條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7602號被 告 楊勝豪 (詳卷)選任辯護人 林姿伶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勝豪於民國114年5月29日11時23分許,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未經校方人士之同意,逕自進入址設高雄市新衙路93號之仁愛國民小學內,並進入校內1樓總務處旁之女廁,遭樂齡學員發現後,旋即跳窗翻牆離開。嗣柯瓊惠即仁愛國民小學總務主任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孫國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證據:㈠被告楊勝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柯瓊惠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許雅惠於警詢之證述。

㈣現場監視器影畫面光碟暨錄影畫面截圖。

㈤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孫瑋彤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