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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智易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智易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思源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續二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思源於民國113年12月7日在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一路住處,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IP位置:106.10

5.13.164:6881)至BT之家(https://www.1lou.pro/),見發文者「RAY20920M」未經授權提供由告訴人星映電影有限公司所製作、出品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我想和你在一起」電影視聽著作之下載重製連結,被告明知其並未取得任何授權,仍基於擅自重製之故意,當場點擊下載重製本案著作之檔案,以此方式侵害本案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