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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自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自字第4號自 訴 人 李進興自訴代理人 曾柏暠律師被 告 顏珮珊

陳美月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等瀆職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刑事自訴補正狀所載。

二、按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3項、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者,自訴案件既係由自訴人取代檢察官之地位,就被告之犯罪事實自行訴追,則自訴人仍應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規範,自應就自訴之犯罪事實,負提出證據之實質舉證責任,亦不得因自訴查證困難,視法院為偵查或徵信機關,要求法院依職權調查被告之年籍資料,致有失法院公平審判之性質,及客觀聽訟者之地位。

三、經查:㈠本件自訴人李進興提起自訴,原就當事人欄位關於所稱被告

「顏珮珊」僅記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而就包含年齡、性別、住所或居所之資料均付之闕如,且本院目前亦無「顏珮珊」此名法官。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裁定自訴人應補正被告顏珮珊之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自訴人及其代理人於同年月26日具狀陳明被告「顏珮珊」現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仍未明確記載被告「顏珮珊」之性別、年齡、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特徵,經本院查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網站之民事庭法官名錄,亦無此名法官,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名錄列印資料可證。是依自訴人所提出資料,尚未能具體特定自訴人所自訴之被告「顏珮珊」年籍資料及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特徵。

㈡自訴意旨原指稱被告顏珮珊及陳美月辦理本院104年度訴字第

1708號案件時,將自訴人與其父於民國68年3月6日及98年1月22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書之原本調換成影本,而將原本加以湮滅,導致鑑定機關無法鑑定,因此受有敗訴判決,因認被告顏珮珊及陳美月涉犯湮滅證據、瀆職及偽造文書等罪,並未具體記載上開各該被告於何時、何地,以何方式為「湮滅證據」、「瀆職」及「偽造文書」此三部分犯罪事實。經本院於115年1月23日裁定自訴人應補正構成犯罪事實之具體事實即犯罪日、時、處所、方法及所犯法條,自訴人及其代理人於同年月26日具狀仍僅泛稱:「時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顏珮珊及書記官陳美月辦理該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08號(時間)(地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民事訴訟時,涉嫌將自訴人李進興與其父李金鼎於民國68年3月6日及98年1月22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書的原本調換成影本,而將原本加以湮滅,導致鑑定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105年3月3日刑鑑字第1048023564號鑑定書函覆:系爭98年買賣契約經檢視為影本,故無法鑑定,自訴人因此受敗訴判決,自訴人因認被告顏珮珊及陳美月涉犯湮滅證據(刑法第165條)、瀆職(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及偽造文書(刑法第210條)等罪嫌」,然上開補正內容就犯罪日、時僅記載被告顏珮珊及陳美月於辦理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08號之時,然其具體時、日或起訖期間究係何時?又被告2人係以如何之方法將合約書原本湮滅?被告2人間就上開指稱犯罪事實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付之闕如而未具體敘明,亦無法從自訴人所提出之自訴狀所附證據予以特定,顯使被告2人之訴訟防禦權無從或難以行使,難認自訴人已補正此部分起訴程式,程式即有未備。

四、綜上,自訴人既捨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訴追犯罪之公訴制度而採取自訴程序,即應擔當公訴人之角色與功能,是自訴人聲請本院查明被告「顏珮珊」之資料後將其列為被告等語,即屬無據。本件自訴人既迄今未補正被告「顏珮珊」之性別、年齡、住居所或足資辨別特徵,復未具體特定被告2人分別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等犯罪之日、時、方法,揆諸前揭說明,其自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吳書怡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裁判案由:瀆職等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