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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4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展毅

林晉葦

黃昱筌

黃御誠

黃柏彰

王豫勝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少連偵字第2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展毅、林晉葦、黃昱筌、黃御誠、黃柏彰、王豫勝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林展毅、林晉葦、黃昱筌、黃御誠、黃柏彰、王豫勝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被告6人本案被訴犯行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