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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4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49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昱盛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撤緩偵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昱盛因涉犯偽造文書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吳書怡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