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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訴字第152號

115年度審訴字第153號115年度審訴字第189號115年度審訴字第192號115年度審訴字第20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俊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6

74、25902、28043、28125、20226、25300、14489號),本院合併審理,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盧俊良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盧俊良與身分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黑神話悟空」之成年人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盧俊良依「黑神話悟空」之指示,於附表一「領包裹時間、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領取裝有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再將領得包裹攜往高雄市○○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高雄站寄出,以轉交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後,分別於附表二「詐騙暨匯款經過」欄所示時間、詐騙手法向附表二所示之人行騙,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詐騙暨匯款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匯款「詐騙暨匯款經過」所示金額至「詐騙暨匯款經過」欄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創造資金軌跡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盧俊良之自白。

㈡附表二編號1-26「證據出處」欄所示各項證據資料。

三、新舊法比較之說明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雖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該條文修正後將「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下修為「100萬元」。因本案使人交付之財物均未達100萬元,故前條規定無論新舊法,本案均無適用餘地。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二編號1、6、8-10、12-14

、16-17、21-22、24、26被害人施以詐術,使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係基於詐欺同一被害人以順利取得其受騙款項之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㈢被告上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各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附表二所示2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就所犯附表二編號1-26犯行,與「黑神話悟空」及本案

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㈤被告雖於本案偵審時已自白犯罪,但並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詳後述),無從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㈥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

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仍擔任取簿手,造成被害人受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財產損害,並對社會交易秩序、社會互信機制均有重大妨礙,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全部犯行,並考量被告在詐欺集團之分工係屬下層取簿手之角色,對於整體詐欺犯行尚非居於計畫、主導之地位;復衡酌被告另有多件類似犯行,尚在偵審中或經判處罪刑,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之危害,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㈦被告除本案外,尚涉有其他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有被告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本案與該等案件嗣後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故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四、沒收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領一次包裹可以獲得1,000-1,500元之

報酬,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本院認定被告每次報酬為1,000元,經查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8間超商領取包裹,共計8次,本院因認被告此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為8,000元(計算式:1,000元×8次=8,0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㈡至被告本案領取之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雖亦為被告

之犯罪所得,然衡以該等物品性質上為個人專屬之物,倘被害人掛失、申請補發、重製後即失其功用,卷內亦無證據顯示該物品有何特殊財產之交易價值,是該等物品本身之財產價值甚微,欠缺沒收之刑法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㈢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本案如附表二所示洗錢之財物,依上述說明,本應宣告沒收,然因被害人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款項已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被告已無從管領其去向,並不具有事實上之支配管領權限,若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顯然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重逸附表一編號 人頭帳戶 領包裹時間、地點 1 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20日11時1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高昇門市」 2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0日11時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6號「統一超商美樹門市」 5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6日13時5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益昌門市」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8日10時33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達仁門市」 7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8日13時1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港瑞門市」 8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京城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7日14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港后門市」 1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1日13時4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文衡門市」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1日13時5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00○0號1樓「統一超商瑞竹門市」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主 文 1 陳志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2日15時26分許,透過Messenger及LINE與陳志達聯繫,並佯稱:未開通金流服務,需要進行金流驗證/身分實名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1月22日19時59分許匯款99,986元至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11月22日20時1分、47分許分別匯款99,983元、20,985元,合計120,968元至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證據出處 ⑴證人嚴慧珠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陳志達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⑶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 2 曹守宥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2日18時30分許,透過臉書與曹守宥聯繫,並佯稱:賣貨便需依驗證中華郵政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1月22日20時19分許匯款14,102元至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⑴證人嚴慧珠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曹守宥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⑶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 3 白明祥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3日19時14分許,透過LINE與白明祥之妻聯繫,偽裝為客人「賴艷姿」,並佯稱:有急事要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1月23日19時45分許匯款4萬元至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⑴證人嚴慧珠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白明祥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⑶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 4 賴瓊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3日19時35分許,透過LINE與賴瓊玲聯繫,偽裝為友人「賴艷姿」,並佯稱:要繳費需要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1月23日20時11分許匯款5萬元至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⑴證人嚴慧珠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賴瓊玲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⑶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 5 張文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3日19時51分許,撥打電話與張文理聯繫,偽為友人,並佯稱:要繳費需要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1月23日20時15分許匯款5萬元至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⑴證人嚴慧珠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張文理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⑶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 6 江彗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日23時17分許,透過Dcard、LINE與江彗莞聯繫,並佯稱:未開通金流服務,需要進行金流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2月11日23時25分許匯款9,987元、9,986元,合計19,973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⑴證人吳思緯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江彗莞於警詢之證述。 ⑵告訴人江彗莞提出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⑶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 7 李彥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日23時許,透過Dcard、LINE與李彥均聯繫,並佯稱:訂單明細已封鎖,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12日0時2分許匯款41,123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⑴證人吳思緯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李彥均於警詢之證述。 ⑵告訴人李彥均提出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⑶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 8 湯玉如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日21時19分許,透過Dcard、蝦皮購物與湯玉如聯繫,並佯稱:未簽署交易保障協議,需要進行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2月11日23時4分、7分、9分許匯款49,999元、44,123元、5,142元,合計99,264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證據出處 ⑴證人吳思緯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湯玉如於警詢之證述。 ⑵告訴人湯玉如提出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⑶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 9 林昱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1日10時50分許,透過Dcard、LINE與林昱㚬聯繫,並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需輸入代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2月12日0時3分、9分、14分、15分、22分許匯款49,985元、49,985元、9,989元、9,989元、39,157元,合計159,105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⑴證人吳思緯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林昱㚬於警詢之證述。 ⑵告訴人林昱㚬提出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⑶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 10 洪浩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7日14時許,透過臉書、LINE與洪浩峰聯繫,並佯稱:需開通金流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1月17日20時12分、15分許匯款93,291元、50,101元,合計143,392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月。 ⑴證人李冠緯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洪浩峰於警詢之證述。 ⑵告訴人洪浩峰提出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⑶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⑷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 11 葉宥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8日20時4分許,透過Messenger、Line聯繫葉宥樺,佯稱:要以黑貓宅急便交易,需簽署託運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1月18日21時53分許匯款49,987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⑴證人張浿婷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葉宥樺於警詢之證述。 ⑵告訴人葉宥樺提出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⑶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 12 林彥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8日17時55分許,透過Messenger、Line聯繫林彥慈,佯稱:使用宅配通交易,需簽署託運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1月8日20時58分許匯款99,199元至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11月8日21時4分、6分、10分許匯款49,985元、49,984元、29,988元,合計129,957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⑴證人林世鴻(原名林睿寬)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13 毛芊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3日14時許,透過FB、LINE與毛芊雅聯繫,並佯稱:因申請公益基金疑似為內線交易,須依指示撥款否則帳戶將遭凍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1月9日0時10分、12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合計10萬元至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⑴證人林世鴻(原名林睿寬)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14 楊馨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以假交易方式詐騙楊馨心,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1月11日15時55分、16時4分許、113年11月12日0時2分、36分許匯款29,987元、89,932元、99,987元、29,987元,合計249,893元至京城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⑴證人王莉蓁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15 倪莉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以假交易方式詐騙倪莉婷,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1月12日0時許匯款12,010元至京城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⑴證人王莉蓁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16 李嘉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某時許,透過MESSENGER及LINE與李嘉興聯繫,並佯稱:其尚未開通簽署託運條款,需匯款至指定帳戶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1月12日12時40分、46分許匯款29,985元、19,985元,合計49,970元至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⑴證人李仲亨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17 陳宥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某時許,透過MESSENGER及LINE與陳宥蓁聯繫,並佯稱:其尚未開通簽署託運條款,需匯款至指定帳戶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1月12日12時43分、44分、45分許匯款9,989元、9,988元、9,987元,合計29,964元至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⑴證人李仲亨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18 郭奕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某時許,於社群軟體IG發送抽獎廣告吸引郭奕翔點閱,復透過LINE與郭奕翔聯繫,並佯稱:帳戶經轉帳認證後即可使用,認證金額將與中獎獎金一同撥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1月12日12時56分許匯款39,988元至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⑴證人李仲亨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19 陳相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0日某時許,透過MESSENGER及LINE與陳相伍聯繫,並佯稱:其賣場沒有實名認證,需透過銀行帳戶做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1月12日15時4分許匯款20,02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⑴證人李仲亨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20 葉芊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13時30分許,透過IG及LINE與葉芊彤聯繫,並佯稱:其賣貨便帳戶沒有實名認證,需透過銀行帳戶做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1月12日14時33分許匯款49,989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⑴證人李仲亨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21 王鉅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10時許,透過MESSENGER及LINE與王鉅皓聯繫,並佯稱:其尚未開通簽署託運條款,需匯款至指定帳戶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1月12日15時9分、28分許匯款25,993元、9,988元,合計35,981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⑴證人李仲亨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22 吳銘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12時48分許,透過DCARD及LINE與吳銘芳聯繫,並佯稱:其賣場尚未簽署交易保障協議,需透過銀行帳戶做認證始能恢復交易權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1月12日14時50分、51分、52分許匯款1萬元、1萬元、1萬元,合計3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⑴證人李仲亨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23 黃婷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13時許,透過THREADS及LINE與黃婷愉聯繫,並佯稱:其賣貨便帳戶沒有實名認證,需透過銀行帳戶做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1月12日15時4分許匯款9,998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⑴證人李仲亨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24 李宜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某時許,透過MESSENGER及LINE與李宜芳聯繫,並佯稱:其賣貨便帳戶沒有實名認證,導致買賣雙方銀行帳戶被凍結,需依指示解除帳戶異常,否則須賠償買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1月12日12時7分、11分許匯款49,985元、49,985元,合計99,970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⑴證人李仲亨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25 何采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11時許,透過MESSENGER及LINE與何采庭聯繫,並佯稱:其賣場需透過銀行帳戶進行第三方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1月12日12時23分許匯款49,985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⑴證人李仲亨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26 陳美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某時許,透過MESSENGER及LINE與陳美怡聯繫,向其佯稱:其帳戶需經實名制認證始能使用送貨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11月12日15時19分、22分許匯款30,988元、5,957元,合計36,945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俊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⑴證人李仲亨於警詢之證述。 ⑵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截圖、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附錄論罪之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