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2194號115年度審訴字第181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富吉
周宗憲
呂孟軒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464號、第12455號、第12496號、114年度偵字第19029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29893號、第39742號),嗣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吳富吉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21、30、31所示之罪共貳拾參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宗憲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31所示之罪共參拾壹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附表五編號12所示手機壹支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呂孟軒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共壹拾貳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附表五編號8所示手機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㈠周宗憲、呂孟軒分別於民國114年2月底某日、114年3月初某
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吳富吉、「徐宗豪」(年籍不詳)及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奧德賽」、「小北京」、「雷洛」、「近戰法師甘道夫」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由周宗憲、呂孟軒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中收取詐欺款項之車手,負責至ATM提領被害人匯入之贓款(俗稱1線),周宗憲另兼任監督車手,負責監督、收取呂孟軒所提領之贓款(俗稱2線),再將贓款轉交與吳富吉。呂孟軒之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周宗憲擔任1線車手之報酬為提領金額之3%;擔任2線車手為2%。
㈡嗣周宗憲、呂孟軒與吳富吉、「奧德賽」及其他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向各該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金額,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奧德賽」隨即指示周宗憲向吳富吉拿取附表一所示帳戶金融卡後轉交與呂孟軒,由呂孟軒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交與周宗憲,周宗憲復轉交與吳富吉,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㈢吳富吉復與周宗憲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所示方式,向各該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金額,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吳富吉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周宗憲,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前往高雄市立文化中心附近,由周宗憲於附表二所示地點、金額提領贓款,再由吳富吉將贓款及金融卡放置在高雄市文化中心某處,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前往收取,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吳富吉被訴部分,僅及於附表二編號1至9)。
㈣吳富吉、周宗憲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三所示方式,向各該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金額,匯款至顏雪怡(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原簡字第76號判處罪刑)所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內,復由吳富吉將「徐宗豪」交付之本案郵局帳戶金融卡轉交周宗憲,並駕駛上開租賃小客車搭載周宗憲至如附表三所示提領地點後,由周宗憲依「徐宗豪」、「奧德賽」、「小北京」等人指示於附表三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提領金額,旋將該款項交與吳富吉,吳富吉再依指示前往不詳地點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造成資金流向斷點,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㈤嗣附表一、二、三所示被害人報警,為警拘提周宗憲、呂孟軒等人,並扣得附表五所示之物。
二、證據:㈠附表一至三所示各被害人之警詢指訴,各該向派出所報案之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㈡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各被害人(林凱威除外)提出之LINE或I
nstagram或Messenger等對話紀錄、Facebook頁面、轉帳交易明細等截圖或翻拍照片、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ATM交易明細截圖、銀行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帳明細表及存摺交易明細。
㈢附表一、二所示人頭帳戶、本案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㈣證人江妤宣、顏雪怡於警詢時之證述。
㈤各該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告呂孟軒、周宗憲
扣案手機內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道路監視器畫面及提款機監視器畫面截圖、扣案被告周宗憲、呂孟軒作案用所穿戴之外套、帽子、牛仔褲、T恤、單肩包、布鞋、墨鏡等物之照片。
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三所示扣案物、現場照片。
㈦被告3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㈧上開關於被害人、相關證人等於警詢中之陳述,並未做為被告周宗憲、呂孟軒2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周宗憲、呂孟軒就附表一編號12所為,均係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被告吳富吉就附表一編號1至12、附表二編號1至9、附表三編號1、2等部分,與被告周宗憲就附表一編號1至11、附表二編號1至17、附表三編號1、2等部分,及被告呂孟軒就附表一編號1至1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附表一、二、三所示各該被害人,或有同一被害人因受詐騙而為數次匯款,皆係由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而為,並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就同一被害人部分均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被告3人就附表一部分、被告吳富吉及周宗憲2人就附表二、三等部分,與「奧德賽」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分別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3人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3人行為後,新修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
規定於115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同年月00日生效;本次修法後,詐欺犯罪行為人因調解所支付之金額,未必少於現行條文所規定之犯罪所得,亦非必減輕(或免除)其刑,故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而應參考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被告3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惟被告吳富吉、周宗憲均自承其等無力繳回犯罪所得、被告呂孟軒則稱欲以扣案之現金繳回等語(見本院審訴2194卷第237頁,本院審訴1818卷第210頁),而均無自動繳回犯罪所得,自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至被告周宗憲、呂孟軒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部分,因屬裁判上一罪之輕罪,爰由本院於後續量刑時一併審酌。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人均正值青壯之年,
具有勞動能力,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為圖謀一己私慾,而參與本案犯行,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3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被告周宗憲、呂孟軒就參與組織犯罪部分亦符合減輕規定,已如前述;另被告周宗憲與告訴人陳泰錡、魏羽昕等人調解成立(尚未開始履行),有本院調解筆錄可憑(見本院審訴1818卷第217至218頁),得見其等之犯後態度尚可,酌以被告3人各自獲取之不法利益,其等皆屬提領車手團成員,於本案中所擔任之各個角色分工,均非核心成員,與個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各被害人等分別所受財產損害之程度,並綜合考量除被告周宗憲與上開兩名被害人調解成立外,被告3人迄未賠償任何被害人,暨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與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品行,及卷附其餘有關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復審酌本件數罪犯行中,被告等人參與之程度,所侵害之法益、罪質、手段均相同,與時間、空間之密接性,造成損害之人數及損害情節,各罪之非難重複評價程度甚高等節,及數罪所反應出被告之人格特性及其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並依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依限制加重原則、罪責相當性,及其等之年紀及未來賦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內部性界限,另參酌檢察官具體求刑之意見,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各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㈠被告吳富吉自承每日可獲得薪資新台幣(下同)2,000元,本
案共3日獲得6,000元,目前無力繳回等語;被告呂孟軒之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扣案現金包含本案之犯罪所得,同意以扣案現金繳回等語;周宗憲擔任1線車手之報酬為提領金額之3%、擔任2線車手為2%,暫時無力繳回等語,分別經其等所陳明(見本院審訴1818卷第380頁,本院審訴2194卷審判筆錄第4頁,偵12496卷第23頁),則除被告吳富吉部分所得合計為6,000元外,被告周宗憲、呂孟軒等人之所得計算結果各為55,890元、7,920元詳如附表六所示。是本件應就被告呂孟軒之附表五編號1所示現金其中7,920元部分,予以宣告沒收;其餘被告吳富吉、周宗憲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等人分別提領或轉手之現金部分(即本案洗錢標的之財
物),已依指示全數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非屬於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本院考量其等非居於主謀地位,且非最終獲利者,復承擔遭警查緝風險等參與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獲利情形,認倘就洗錢之標的予以宣告沒收、追徵,實有過苛之情,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附表五所示扣案物品部分⒈編號1所示被告呂孟軒之現金部分,除經其同意繳回之犯罪所
得7,920元外,其餘20,080元部分,經其自承為其先前工作之收入等語(見本院審訴2194卷審判筆錄第4至5頁),復無事實足以證明此部分數額,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
⒉編號8、12所示之手機各1支,分別為被告呂孟軒、周宗憲供
犯本案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⒊其餘編號2至7、9至11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呂孟軒、周宗憲2人日常所用之衣物,至多為證據性質,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不受理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周宗憲、呂孟軒就附表一編號1至11等部
分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㈡惟按行為人為實施詐欺行為而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於參與
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取得數人之財產,僅應就事實上首次或最先繫屬法院該案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則單獨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自不能再另與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論以想像競合,以免重複評價;則後案若經重複起訴參與犯罪組織,或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前已判決確定,後案即應為(不另為)不受理或(不另為)免訴之諭知。此外,行為人因參與同一詐欺犯罪組織而先後犯詐欺取財數罪,如先繫屬之前案,法院僅依檢察官起訴之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判決有罪確定,其既判力固及於未經起訴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檢察官如再於後案起訴被告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為前案既判力所及,依法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已與後案被訴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失其單一性不可分關係,加重詐欺取財部分自無從為前案既判力所及。惟二罪既均經起訴,法院仍應依訴訟法上考察,而僅就加重詐欺取財部分論處罪刑,並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
㈢附表一編號12部分,為被告周宗憲、呂孟軒等人所犯本案中
之首次犯行,且經本院予以評價如上,則其等於參與同一犯罪組織行為繼續中,再犯附件附表編號1至11之加重詐欺等犯行,逵之前揭說明,自不能再與此部分與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論以想像競合,而重複評價,爰就附件附表編號1至11部分之參與組織罪嫌,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玉珊附錄所犯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吳富吉、周宗憲、呂孟軒共犯部分)編號 被害人 施以詐術之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1 劉珈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6時3分許,假冒買家、新竹物流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向劉珈瑋佯稱欲使用新竹物流交易,復稱須進行賣家驗證才能開通服務云云,致劉珈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114年3月2日17時13分 4萬9,986元 ⑵114年3月2日17時14分 4萬9,983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3月2日17時28分、30分、3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華分行,提領2萬元4筆,合計8萬元(最後1筆另有5元手續費) ⑵114年3月2日17時34分、35分、3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青雅門市,提領2萬元3筆,合計6萬元(每筆均另有5元手續費) ⑶114年3月2日17時4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全聯苓雅光華門市,提領3,000元(另有5元手續費) 2 陳郁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6時47分許,假冒買家、台灣宅配通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向陳郁昕佯稱欲使用台灣宅配通交易,復稱須實名認證簽署託運條款協議云云,致陳郁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2日17時17分 3萬4,017元 3 黃育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5時30分許,假冒買家、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人員,向黃育珍佯稱欲使用賣貨便交易,復稱須簽署託運條款云云,致黃育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2日17時20分 9,989元 4 高彥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6時19分許,假冒高彥博之友人,向其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高彥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2日17時16分 5萬元 樂天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日17時49分、50分、5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高雄文化中心郵局,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5萬元 5 曾則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7時16分許,假冒買家、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人員,向曾則竣佯稱欲使用賣貨便交易,復稱須開通實名認證云云,致曾則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2日17時56分 4萬9,983元 114年3月2日18時25分、2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文化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合計4萬9,000元 6 紀信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4時40分許,假冒買家、嘉里大榮物流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向紀信愷佯稱欲使用嘉里大榮物流交易,復稱須開通實名認證云云,致紀信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114年3月2日18時1分 3萬8,020元 ⑵114年3月2日18時2分 2萬100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日18時35分、36分、37分、3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新興分行,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2,000元,合計10萬2,000元 7 謝宜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6時30分許,假冒買家、台灣宅配通客服人員,向謝宜樺佯稱欲使用台灣宅配通交易,復稱須開通託運條款云云,致謝宜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2日18時9分 4萬4,567元 8 吳俊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日14時5分前某時,假冒買家、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吳俊宗佯稱欲使用賣貨便交易,復稱須開通金流服務云云,致吳俊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2日18時42分 2萬9,986元 114年3月2日18時4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新興分行,提領3萬元 9 倪佳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9時許,透過Instagram向倪佳稜佯稱已中獎並提供其他抽獎網站連結,迨倪佳稜於該網站獲得不實中獎結果後,復假冒客服專員向倪佳稜謊稱須依指示操作方能兌獎云云,致倪佳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2日19時12分 1萬8,018元 114年3月2日19時1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文化門市,提領1萬8,000元 10 戴妙伊 ︵ 另有編號1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透過Instagram刊登不實抽獎廣告,並向戴妙伊佯稱捐款即可參加抽獎,迨戴妙伊獲得不實中獎結果後,復假冒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向戴妙伊謊稱須經銀行專員審核,獎金才能入帳云云,致戴妙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114年3月2日22時2分 4萬9,999元 ⑵114年3月2日22時4分 49,985元 ⑶114年3月3日0時12分 5萬元 ⑷114年3月3日0時13分 5萬元 ⑸114年3月3日0時15分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3月2日22時20分、21分、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文化中心雅軒展覽館,提領6萬元、6萬元、8,000元,合計12萬8,000元 ⑵114年3月3日0時23分、24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廣澤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合計15萬元 11 林韋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假冒買家、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人員,向林韋秀佯稱欲使用賣貨便交易,復稱須驗證銀行帳戶云云,致林韋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2日22時6分 2萬8,985元 12 陳玉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8日,透過Instagram刊登不實抽獎廣告,並向陳玉蓉佯稱參加公益即可抽獎,迨陳玉蓉獲得不實中獎結果後,復假冒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向陳玉蓉謊稱須經銀行專員審核,獎金才能入帳云云,致陳玉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2日22時32分 2萬2,029元 114年3月2日22時4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師範大學,提領2萬2,000元 13 戴妙伊 同編號10所載 ⑴114年3月2日22時19分 1萬元 ⑵114年3月2日22時21分 1萬元 ⑶114年3月2日22時22分 9,123元 ⑷114年3月2日22時33分 4萬9,980元 ⑸114年3月2日22時36分 2萬1,056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3月2日22時32分、33分、34分、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實踐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合計7萬9,000元(每筆均另有5元手續費) ⑵114年3月2日22時39分、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雅慶門市,提領2萬元、1,000元,合計2萬1,000元(每筆均另有5元手續費)附表二(被告周宗憲、吳富吉共犯部分;吳富吉部分僅起訴編號1至9)編號 被害人 施以詐術之方法 匯款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郭洛瑜 假冒IG 暱稱「鍵盤魔術師」傳訊予被害人郭洛瑜並佯稱:抽中獎品,惟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無法兌獎云云,致郭洛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3日15時47分許 49,994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3日15時49分許 60,000元、 15時50分許 19,000元(起訴書漏載第二次提領;參警㈡卷第17頁) 高雄市○○區○○○路000 號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郵局ATM 2 許哲維 假冒IG 暱稱「毛絨小星球」傳訊予被害人許哲維並佯稱:抽中獎品,惟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無法兌獎云云,致許哲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3日15時50分許 29,989元 114年3月3日16時16分許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號愛國超市和平店 114年3月3日15時56分許 8,985元 114年3月3日16時16分許 19,000元 3 林凱威 假冒FB 暱稱「王家豪」傳訊予被害人林凱威並佯稱:欲購買模型,惟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無法購買云云,致林凱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3日17時56分許 141,12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3日18時14分許 6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0號高雄文化中心郵局 114年3月3日18時15分許 60,000元 114年3月3日18時22分許 20,000元 高雄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高雄廣泉店 4 邱柏翔 假冒IG 暱稱「筆電指南」傳訊予被害人邱柏翔並佯稱:抽中獎品,惟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無法兌獎云云,致邱柏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3日18時31分許 49,999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3日18時54分許 6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建國分行 114年3月3日18時33分許 6,030元 5 吳夢婷 假冒FB 暱稱「Lo Ki」傳訊予被害人吳夢婷並佯稱:欲購買陸龜飼養箱,惟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無法購買云云,致吳夢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3日18時36分許 49,988元 114年3月3日18時55分許 60,000元 114年3月3日18時39分許 14,567元 6 孫宇進 假冒IG 暱稱「dyhbeghyui」傳訊予被害人孫宇進並佯稱:抽中獎品,惟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無法兌獎云云,致孫宇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3日19時9分許 8,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3日19時18分許 1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市文化中心郵局ATM 7 謝雅芳 假冒FB 暱稱「朱婷婷」傳訊予被害人謝雅芳並佯稱:欲購買長夾,惟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無法購買云云,致謝雅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3日23時39分許 29,985元 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3日23時43分許 20,000元 114年3月3日23時41分許 15,015元 114年3月3日23時44分許 20,000元 114年3月4日0時4分許 49,985元 114年3月4日0時39分許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華分行 114年3月4日0時40分許 20,000元 114年3月4日0時12分許 29,985元 114年3月4日0時55分許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雅慶門市 114年3月4日0時56分許 20,000元 8 曾裕民 假冒FB 暱稱「Zhu Chen」傳訊予被害人曾裕民並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惟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無法購買云云,致曾裕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3日23時42分許 2,880元 114年3月3日23時45分許 7,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市文化中心郵局ATM 114年3月3日23時46分許 25,200元 114年3月3日23時48分許 20,000元 114年3月3日23時49分許 6,000元 9 曾宗祐 假冒FB 暱稱「孟清」傳訊予被害人曾宗祐並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惟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無法購買云云,致曾宗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3日23時49分許 29,985元 114年3月3日23時57分許 20,000元 高雄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林德門市 114年3月3日23時58分許 7,000元 10 鄭翔議 假冒IG 暱稱「光影硬件坊」傳訊予被害人鄭翔議並佯稱:抽中獎品,惟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無法兌獎云云,致鄭翔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15日19時50分許 49,98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15日20時0分許 147,000元 高雄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高雄廣泉店 114年3月15日19時56分許 47,217元 11 陳泰錡 假冒IG 暱稱「光影硬件坊」傳訊予被害人陳泰錡並佯稱:抽中獎品,惟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無法兌獎云云,致陳泰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15日19時51分許 49,985元 12 黃○鈞 ︵ 未滿18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4日21時許,透過Instagram向黃○鈞佯稱已中獎,若捐款給公益團體可再次獲獎,迨黃○鈞獲得不實中獎結果後,復假冒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向黃○鈞謊稱須經銀行專員審核,獎金才能入帳云云,致黃○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15日17時50分 1萬19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3月15日18時00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⑵114年3月15日18時01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⑶114年3月15日18時02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⑷114年3月15日18時03分 1萬1,000元(另有5元手續費)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實踐店 13 黃建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5日17時10分許,假冒買家、順豐速運客服人員,向黃建豪佯稱欲使用順豐速運交易,復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驗證云云,致黃建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15日17時53分 3萬6,101元 14 郭子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5日17時40分許,假冒買家、順豐速運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向郭子翎佯稱欲使用順豐速運交易,復稱須進行認證簽署云云,致郭子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15日17時55分 2萬4,025元(另有15元手續費) 15 陳沛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5日,假冒買家、順豐速運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向陳沛筠佯稱欲使用順豐速運交易,復稱因初次使用該服務,須進行驗證云云,致陳沛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15日18時8分 45,05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3月15日18時13分 6萬元 ⑵114年3月15日18時14分 3萬5,000元 ⑶114年3月15日18時26分 3萬9,000元 ⑷114年3月15日18時27分 1萬5000元 (以上提領金額含其他不詳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⑴⑵: 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文化中心雅軒展覽館 ⑶⑷: 高雄市○○區○○○路000○00號高雄文化中心郵局 16 陳冠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5日14時37分前某時,透過Instagram向陳冠茵佯稱已中獎,但須先捐款給公益團體並至另一網站進行抽獎以確定最終獎項,迨陳冠茵獲得不實中獎結果後,復假冒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向陳冠茵謊稱須依指示操作才能領獎云云,致陳冠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4年3月15日18時14分 3萬9,000元 17 馬慶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4日21時48分許,假冒買家、全家超商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向馬慶玲佯稱欲使用好賣+交易,復稱須進行稅務條例認證及簽署託運條款云云,致馬慶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114年3月16日0時4分 4萬9,985元 ⑵114年3月16日0時5分 4萬9,981元 ⑴114年3月16日0時12分 6萬元 ⑵114年3月16日0時13分 4萬元 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文化中心雅軒展覽館附表三(被告吳富吉、周宗憲共犯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林致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17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瑋楓」、「林海洋」、「李曦媛」向林致賢佯稱: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需支付稅金始能領取獎金云云,致林致賢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⑴114年3月3日20時44分許 5萬元 ⑵114年3月3日20時46分許 5萬元 ⑶114年3月3日20時50分許 4萬9985元 ⑴114年3月3日20時51分許 6萬元 ⑵114年3月3日20時52分許 6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新興郵局」 ⑴114年3月3日20時56分許 2萬5元 ⑵114年3月3日20時57分許 9905元 高雄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藝文門市」 2 魏羽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3日19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妙芙」向魏羽妡佯稱:欲購買家具,可透過嘉里大榮物流網站交易云云,復稱:需進行帳戶實名驗證云云,致魏羽妡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⑴114年3月4日0時9分許 4萬9989元 ⑵114年3月4日0時22分許 1萬9985元 ⑶114年3月4日0時36分許 4萬9988元 ⑷114年3月4日0時37分許 3萬12元 ⑴114年3月4日0時31分許 6萬元 ⑵114年3月4日0時32分許 1萬元 ⑶114年3月4日0時44分許 6萬元 ⑷114年3月4日0時45分許 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新興郵局」附表四編 號 對應事實 主 文 1 附表一編號1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呂孟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呂孟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表一編號3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呂孟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表一編號4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呂孟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一編號5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呂孟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一編號6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呂孟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附表一編號7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呂孟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附表一編號8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呂孟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附表一編號9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呂孟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附表一編號 10、13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呂孟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呂孟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呂孟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附表二編號1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附表二編號2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附表二編號3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二編號4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附表二編號5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附表二編號6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附表二編號7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二編號8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附表二編號9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附表二編號10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二編號11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附表二編號12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二編號13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附表二編號14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附表二編號15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附表二編號16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附表二編號17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三編號1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附表三編號2 吳富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周宗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五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1 現金新臺幣2萬8,000元 呂孟軒 2 藍色外套1件 呂孟軒 3 牛仔褲1件 呂孟軒 4 墨綠色短T恤1件 呂孟軒 5 黑色單肩包1件 呂孟軒 6 黑白色Nike布鞋1雙 呂孟軒 7 眼鏡含墨鏡片1副 呂孟軒 8 iPhone 13 Pro 手機1支 呂孟軒 9 三星手機1支 呂孟軒 10 作案用外套1件 周宗憲 11 作案用帽子1頂 周宗憲 12 OPPO手機1支 周宗憲附表六(犯罪所得;金額單位:新台幣/元)編號 對應之事實 提領數額 被告 呂孟軒 被告 周宗憲 備註 1 附表一編號1 80000 800 1600 被告呂孟軒為一線車手(1%);被告周宗憲為二線車手(2%) 2 附表一編號2 60000 600 1200 3 附表一編號3 3000 30 60 4 附表一編號4 50000 500 1000 5 附表一編號5 49000 490 980 6 附表一編號6 102000 1020 2040 7 附表一編號7 8 附表一編號8 30000 300 600 9 附表一編號9 18000 180 360 10 附表一編號10 128000 1280 2560 11 附表一編號11 150000 1500 3000 12 附表一編號12 22000 220 440 附表一編號13 79000 790 1580 21000 210 420 13 附表二編號1 79000 -- 2370 被告周宗憲為一線車手(3%) 14 附表二編號2 39000 -- 1170 15 附表二編號3 140000 -- 4200 16 附表二編號4 60000 -- 1800 17 附表二編號5 60000 -- 1800 18 附表二編號6 10000 -- 300 19 附表二編號7 120000 -- 3600 20 附表二編號8 33000 -- 990 21 附表二編號9 27000 -- 810 22 附表二編號10 147000 -- 4410 23 附表二編號11 -- 24 附表二編號12 20000 -- 600 25 附表二編號13 20000 -- 600 26 附表二編號14 31000 -- 930 27 附表二編號15 95000 -- 2850 28 附表二編號16 54000 -- 1620 29 附表二編號17 100000 -- 3000 30 附表三編號1 150000 -- 4500 31 附表三編號2 150000 -- 4500 合計 0000000 7920 55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