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83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陳志雄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1日行準備程序後,因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同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8月10日下午2時29分宣判,惟因本案承辦法官於原定宣判日請休公假,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於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