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9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詠威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陳詠威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且未見被告有如審判中所述其欲就毀損公務車部分洽談和解方案之具體作為,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