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02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伍智群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高文洋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給付方法」欄內「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10,000元」應更正為「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5,000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給付方法」欄內之「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10,000元」,應為「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5,000元」之誤載,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