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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4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薏如選任辯護人 丘瀚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訴字第125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第6條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第1項)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第2項)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第3項)」上開第6條規定相牽連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經查,被告洪薏如因另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

2、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等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8388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為115年度訴字第125號且迄未審結,是被告本案被訴犯行與前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尚在審理中之案件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與其辯護人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請求移轉管轄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之案件合併審判,茲已徵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承審股別:壁股)之同意,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2月4日南院發刑璧115訴125字第1159001105號函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