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48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靜思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吳政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彭靜思於審理時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傳堯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