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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5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52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育杰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蔡育杰於審理時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傳堯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