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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6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60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濃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64

40、15797、16471、16491、18978、19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程濃翔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9月18日行準備程序後,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且定於同年10月30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因被告於審判中表示願意與本案被害人進行調解,故經本院安排被告與告訴人於宣判前進行調解後,由本院調解室定於同年10月23日進行調解程序;然該日因颱風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雙方因而未能進行調解程序。茲考量本案業經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為使被告與本案被害人等有進行調解之機會,並審酌本案證據均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並求妥適判決,以維當事人權益,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