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73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云希選任辯護人 張文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115年度審訴字第2063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詹云希因另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5年度審訴字第2063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茲被告聲請將本案移送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表示同意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10月15日桃院潔刑佑115審訴2063字第1159031500號函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115年度審訴字第2063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