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訴字第276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章嘉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續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章嘉玲得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財產交易上重要工具,具個人專屬性,無論出於何動機,倘提供予不熟識之人使用,將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以遂行相關財產犯罪,並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以逃避檢警查緝之高度可能,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係遭詐欺集團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或用以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亦均不違背自己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9月28日前某時,在高雄市路竹區環球路某超商,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前開2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與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定管轄權之有無,以起訴時為準,所謂起訴時,自以該案件繫屬於法院時為準。
三、經查:依公訴意旨所示,被告係於113年9月28日前某時,在高雄市路竹區環球路某超商,將申辦之國泰帳戶、台新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據附表所示各告訴人、被害人之指訴,亦無從認定其等受詐騙或嗣後匯款之地點係在本院轄內,是依卷存事證尚無從認定本案犯罪地在本院轄內。又被告原雖設籍在高雄市鳳山區,惟被告已於115年1月29日遷入高雄市路竹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被告於115年4月2日於檢察官訊問時所供住、居所均在高雄市路竹區,是本件於115年9月2日繫屬本院時,被告已設籍並實際居住在高雄市路竹區,從而,依卷存事證,無從認定本案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在本院轄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則公訴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審酌被告住所及居所地均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諭知本案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靖蓉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怡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史華齡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金額 (新臺幣) 1 羅浩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8日,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羅浩恩佯稱:欲購買商品,需使用旋轉拍賣賣場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8日21時18分、20分 被告國泰帳戶 4萬9985元、4萬9989元 2 林文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8日,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林文佑佯稱:欲購買門票,需透過open point平台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8日22時15分 被告國泰帳戶 2萬9985元 3 陳奕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8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奕安佯稱:欲購買商品,需使用旋轉拍賣賣場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8日22時50分 被告國泰帳戶 5013元 4 江家華(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7日,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江家華佯稱:欲購買商品,需透過黑貓宅急便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8日22時38分 被告國泰帳戶 1萬4105元 5 蕭宥勝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8日,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蕭宥勝佯稱:欲購買商品,需使用黑貓宅急便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8日23時53分、55分、9月29日0時24分 被告台新帳戶 4萬9979元、1萬6017元、2萬9985元 6 魏珮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7日,撥打魏珮芬電話,佯稱:信用卡遭盜刷,需解除警示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9日0時22分 被告台新帳戶 4萬99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