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7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佐穗選任辯護人 蔡承育律師
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985號),被告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訂於115年4月8日下午2時50分許於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