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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仲仁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仲仁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