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5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孫承廷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檢察官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被告孫承廷「自114年12月19日限制出境、出海8月」之處分,所剩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應予撤銷。
理 由
一、偵查中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起訴後案件繫屬於法院時,偵查中所剩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得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為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孫承廷於偵查中因涉有妨害秩序等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檢察官因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處分被告自114年12月1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
三、現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5年2月9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案章在卷足按,被告於本案審理中已坦承犯行,本院因認被告已無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將檢察官所為「被告自114年12月1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之處分所剩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裁定予以撤銷。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傳堯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