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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5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訴字第56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宜軒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094號、102年度偵字第1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A02基於意圖以公然猥褻行為以營利之犯意,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帝苑精品會館」擔任坐檯小姐,在該店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包廂內,為脫衣陪酒、公然裸露雙乳及陰部供來店之不特定男客觀賞之猥褻行為,藉此方式賺取坐檯小費以牟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公然猥褻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5年1月25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