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訴字第7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文澤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543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簡字第111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文澤能預見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並無特別窒礙之處,故將自己之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竟基於縱他人持其所有之帳戶供為詐欺財物款項進出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3月4日9時6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子陳彥棠(另案為不起訴處分)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物,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吳淑樺、呂蕭紹生、何昀潔、吳侑霖、蔡連旺、謝逸樺、王忻哲、楊心慧、潘美鄉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轉帳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入上開合庫、國泰世華,旋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該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稱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案件。
三、查本件被告於114年3月4日前某日,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其子陳彥棠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罪嫌,前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05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5年2月5日以115年度馬簡字第41號案件(下稱前案)繫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審理中之情,有前案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經核本案被告被訴將其子申辦之合庫帳戶及國泰世華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之犯罪時間、地點、方式、被害人及被害人遭詐金額等犯罪事實均與前案一致,是本案與前案係屬同一案件。而本案係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於115年3月2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刑事科收(分)案戳章、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憑,是本案被告被訴事實,本院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自不得予以審判,爰改行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轉入帳戶 1 吳淑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忘川」向吳淑樺佯稱:在倫敦金網站註冊帳號並儲值,依指示操作外匯期貨,保證獲利等語,致吳淑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4日12時53分許 3萬元 合庫帳戶 2 呂蕭紹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向呂蕭紹生佯稱:投資RG富遊博奕網站,依指示操作,保證獲利等語,致呂蕭紹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6日16時36分許 3萬元 合庫帳戶 3 何昀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9日,以通訊軟體微信向何昀潔佯稱:下載trust wallet app,依指示操作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何昀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6日18時許 2萬元 合庫帳戶 4 吳侑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侑霖佯稱:投資RG富遊博奕網站,依指示操作,保證獲利等語,致吳侑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6日17時43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5 蔡連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連旺佯稱:下載CIC掌櫃APP,投資股票當沖,保證獲利等語,致蔡連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5日8時37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114年3月5日8時45分許 5萬元 6 謝逸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小文向謝逸樺佯稱:下載巨富達APP,依指示操作申購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謝逸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4日9時42分許 3萬元 合庫帳戶 114年3月4日13時58分許 2萬元 7 王忻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忻哲佯稱:利用智能輔助系統操作線上虛擬博奕遊戲,保證獲利等語,致王忻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6日17時48分許 5,000元 合庫帳戶 8 楊心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23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庭萱」向楊心慧佯稱:下載永豐金APP,依指示操作申購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楊心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4日9時6分許 3萬元 合庫帳戶 114年3月5日8時48分許 3萬元 9 潘美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3日,透過SOGA交友軟體,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豐宇」向潘美鄉佯稱:參加YAHOO奇摩活動,購買商品賺回饋金等語,致潘美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3月5日10時5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 114年3月5日10時6分許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