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76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育芸選任辯護人 許明佳律師被 告 蕭睿彰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783號、115年度偵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育芸、蕭睿彰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被告楊育芸被訴頂替部分,及被告蕭睿彰被訴偽證部分,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