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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7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訴字第607號

115年度審訴字第71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AN LI ZHANG(陳力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420號、114年度偵字第40165號、114年度偵字第40179號、114年度偵字第40231號、115年度偵字第516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TAN LI ZHANG(陳力彰)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共參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 實

一、115年度審訴字第607號:

TAN LI ZHANG(中文名陳力彰,下稱陳力彰)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高雄六和夜市」群組中,暱稱「北金國際」、「勝利」、「H」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三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欺犯罪組織(涉犯組織犯罪條例部分,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擔任車手。陳力彰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7月,透過LINE向謝忠翰以感情詐騙之方式施用詐術,致謝忠翰陷於錯誤,分別於同年8月18日11時53分許、同日12時55分許,將新臺幣(下同)40萬元、30萬元以包裹寄出。再由陳力彰依「勝利」之指示,於同年8月20日15時21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龍德門市、於同日16時24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鳳屏門市,領取上開裝有40萬元、30萬元之包裹後,將包裹依指示丟包至指定車輛內,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謝忠翰發覺遭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115年度審訴字第712號:陳力彰與TELEGRAM暱稱「勝利」、「山雞」、「阿緯」、「柯文哲」等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

之方式向薛慈凡等29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再由陳力彰依「山雞」、「勝利」、「柯文哲」之指示,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內詐欺贓款,並將所得贓款丟包於指定地點(被害人、施以詐術之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提領時間、金額、地點,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薛慈凡等29人發覺遭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

之方式向陳建宇、盧慧娟施用詐術,致陳建宇、盧慧娟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匯款帳戶內,附表二編號1匯款帳戶部分復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依附表二所示轉匯至第二層帳戶內,再由陳力彰依「山雞」、「勝利」、「柯文哲」之指示,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第二層帳戶及編號2所示匯款帳戶內詐欺贓款,並將所得贓款丟包於指定地點(被害人、施以詐術之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轉匯至第二層帳戶之時間及金額、提領時間、金額、地點,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陳建宇、盧慧娟發覺遭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謝忠翰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薛慈凡、潘雨婕、陳品瑜、賴瓊鈺、何秋嫺、曾侑翰、楊硯甯、蔡靜婷、官祐瑜、周基鎮、張禎宮、張紋墩、張雅屏、曾靖喻、蔡承宏、江文、林君芸、劉怡津、許歡、劉哲廷、沈佳縉、莊雅慧、羅鈺喬、張○徽、林○婕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林言芯、林昕瑩、李琳憶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林言芯、陳建宇、盧慧娟訴由金門縣政府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陳力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揭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忠翰、薛慈凡、潘雨婕、陳品瑜、賴瓊鈺、何秋嫺、曾侑翰、楊硯甯、蔡靜婷、林○婕、官祐瑜、周基鎮、張禎宮、張紋墩、張雅屏、曾靖喻、蔡承宏、江文、林君芸、林言芯、林昕瑩、李琳憶、陳詠華、劉怡津、許歡、劉哲廷、張○徽、沈佳縉、莊雅慧、羅鈺喬、陳建宇、盧慧娟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謝忠翰與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截圖、貨態查詢資訊截圖、告訴人薛慈凡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潘雨婕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陳品瑜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賴瓊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何秋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曾侑翰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楊硯甯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蔡靜婷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告訴人林○婕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官祐瑜提供之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周基鎮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張禎宮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張紋墩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張雅屏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曾靖喻之聯邦銀行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告訴人蔡承宏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江文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林君芸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林言芯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昕瑩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李琳憶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詠華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劉怡津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告訴人許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劉哲廷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張○徽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沈佳縉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莊雅慧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羅鈺喬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陳建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盧慧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一、二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1月23日施行,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係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針對繳交犯罪所得部分並無期間限制,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均符合規定,修正後被告需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方得減輕其刑,增加修正前所無之期間限制。故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

四、論罪科刑:㈠罪名及罪數:

⒈核被告如事實欄一、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⒉被告就本案犯行,與暱稱「北金國際」、「勝利」、「H」、

「山雞」、「阿緯」、「柯文哲」之人,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⒊被告參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對事實欄一所示告訴人謝忠翰

、附表一編號1、2、4、6、9、11、13、16、17、19、21、2

2、27、28、29所示告訴人施以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有多次寄出款項、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及被告多次領取、提領同一告訴人受詐欺款項之行為,就同一告訴人而言,乃基於詐欺同一告訴人以順利取得其受騙款項之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各侵害同一告訴人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⒋被告本案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⒌本案被告所犯32罪,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㈡刑之減輕部分:

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就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不諱,且其供稱本案犯行未獲得報酬等語,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確實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是本案即無是否具備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要件之問題,故被告本案犯行均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依法予以減輕其刑。

⒉另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就本案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不諱,且其本案犯行未獲得報酬,是本案即無是否具備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要件之問題,業如上述,是被告本案所犯洗錢部分,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輕其刑規定,惟因被告本案犯行,均係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就洗錢罪此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之事由,本院將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

賺取報酬,竟加入詐欺集團而負責拿取、提領詐欺款項,並於拿取、提領後轉交,隱匿詐欺犯罪不法所得,不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他人財產損害,並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猖獗及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且未與各告訴人調解、未賠償各告訴人所受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本案之角色及分工,尚非居於整體詐騙犯罪計畫之核心地位,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有洗錢犯行自白之量刑有利因子;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涉個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犯行所造成各告訴人財產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復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本案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情狀綜合判斷,就被告所犯32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㈣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人士,係外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入境我國

,有其入境相關之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在卷可憑。被告在我國境內加入詐欺集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本院認被告對於我國社會秩序危害甚大,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認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五、沒收部分:㈠洗錢防制法部分:

⒈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

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理由說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又沒收固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沒收人民財產使之歸屬國庫,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限制,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程度,並不亞於刑罰,原則上仍應恪遵罪責原則,並應權衡審酌比例原則,尤以沒收之結果,與有關共同正犯所應受之非難相較,自不能過當(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00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關於洗錢行為標的財產之沒收,應由事實審法院綜據全案卷證及調查結果,視共犯之分工情節、參與程度、實際所得利益等節,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案被告各次拿取、提領詐欺款項後,均已依指示將款項轉

交他人而不知去向,是該等洗錢之財物既未經檢警查獲,復不在被告之管領、支配中,參酌前揭修正說明,尚無執行沒收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且為避免對被告執行沒收、追徵造成過苛之結果,故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㈡被告供稱為本案犯行未獲得報酬等語,且卷內並無證據足認

被告為本案犯行有實際取得犯罪所得,即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映陸、許紘彬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施以詐術之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款地點 1 薛慈凡(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8時許,以FACEBOOK暱稱「Enoch Lawerh」、LINE暱稱「全家好賣+」向薛慈凡佯稱:因未通過賣家認證,需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17日16時10分許、4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6時30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農神門市 114年8月17日16時32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7日16時33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7日16時12分許、49,985元 114年8月17日16時36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7日16時37分許、20,000元 2 潘雨婕(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14時43分許,以Threads暱稱「七里香」、LINE暱稱「線上客服-王專員」向潘雨婕佯稱:交易失敗,需進行實名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17日16時11分許、49,97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6時40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7日16時41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7日16時42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7日16時14分許、41,503元 114年8月17日16時43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7日16時44分許、11,000元 114年8月17日17時7分許、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龍堡門市 3 陳品瑜(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6日14時43分許,以INSTAGRAM暱稱「劉秀玲」、LINE暱稱「線上客服」、「林財鑫」向陳品瑜佯稱:未完成實名制認證,需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17日16時46分許、49,97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17時1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7日17時2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7日17時3分許、10,000元 4 賴瓊鈺(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13時53分許,以FACEBOOK暱稱「Man Ha」,並假冒7-11交貨便客服、銀行專員向賴瓊鈺佯稱:未開通金流服務,需進行金流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17日20時6分許、4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20時18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文信門市 114年8月17日20時19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7日20時20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7日20時7分許、49,985元 114年8月17日20時23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7日20時24分許、20,000元 5 何秋嫺(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某時許,以Threads暱稱「陳Love」、LINE暱稱「賣貨便線上客服」、「線上值班客服」向何秋嫺佯稱:操作錯誤導致帳戶遭凍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17日21時59分許、62,086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114年8月17日22時2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北高雄分行 114年8月17日22時3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7日22時3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7日22時4分許、2,000元 6 曾侑翰(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前某時,以Threads暱稱「張嘉欣」、LINE暱稱「7-Eleven賣貨便」、「黃秀雲」向曾侑翰佯稱:帳戶遭凍結,需配合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18日0時6分許、4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8日0時28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南屏門市 114年8月18日0時29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8日0時29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8日(起訴書漏載8月,應予更正)0時7分許、47,039元 114年8月18日0時30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8日0時34分許、17,000元 7 楊硯甯(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20時許,以INSTAGRAM暱稱「yuxinyi2295」、LINE暱稱「李偉峰」向楊硯甯佯稱:個資外洩需將錢轉到金管會的帳戶監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18日0時8分許、99,986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8日0時37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文信門市 114年8月18日0時38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8日0時39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8日0時39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8日0時40分許、20,000元 8 蔡靜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6日17時29分許,以FACEBOOK暱稱「薛佳寧」,並假冒嘉里物流客服、銀行專員向蔡靜婷佯稱:未簽訂託運條例無法入帳,需授權委託金融機構進行簽署開通,透過資金流動可以開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18日0時42分許、29,985元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8日0時50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文信門市 114年8月18日0時51分許、10,000元 9 林○婕(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8日某時許,以Threads暱稱「劉欣慧」,並假冒賣貨便客服、中國信託銀行專員向林○婕佯稱:初次使用需實名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18日1時4分許、49,985元 114年8月18日1時9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北高雄分行 114年8月18日1時10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8日1時11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8日1時6分許、4,128元 10 官祐瑜(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18時27分許,以INSTAGRAM暱稱「王彩雲」,並假冒賣貨便客服向官祐瑜佯稱:實名認證後錢會再轉回來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18日1時5分許、23,062元 114年8月18日1時12分許、13,000元 114年8月18日1時13分許、4,000元 11 周基鎮(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9日15時30分許,以INSTAGRAM暱稱「蔡」、LINE暱稱「客服專員」、「王專員」向周基鎮佯稱:未開通認證導致賣家遭凍結,需實名認證、協助沖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19日16時2分許、4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9日16時6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文信門市 114年8月19日16時7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9日16時7分許、10,000元 114年8月19日16時6分許、49,915元 114年8月19日16時13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文信門市 114年8月19日16時14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9日16時17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北高雄分行 12 張禎宮(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21時許,以INSTAGRAM暱稱「媽祖」、LINE暱稱「7-Eleven賣貨便線上客服」、「李子駿(在線客服)」向張禎宮佯稱:為確定非人頭戶需進行沖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19日16時6分許、49,982元 114年8月19日16時19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9日16時21分許、19,000元 13 張紋墩(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9日12時許,以FACEBOOK暱稱「陳家琳」、LINE暱稱「邱郁婷」、「蝦皮在線客服」、「智能客服帳號-國泰世華線上櫃臺」、「線上客服專員」向張紋墩佯稱:需進行金流驗證才能開通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19日17時23分許、24,98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9日17時33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明倫門市 114年8月19日17時36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9日17時43分許、29,985元 114年8月19日17時37分許、19,000元 14 張雅屏(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9日15時許,以Threads暱稱「黃梅雨」,並假冒交貨便專員向張雅屏佯稱:賣家帳戶遭凍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19日18時1分許、49,985元 114年8月19日18時3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享順門市 114年8月19日18時4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19日18時7分許、9,000元 15 曾靖喻(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9日某時許,以FACEBOOK暱稱「許佩婷」、LINE暱稱「7-Eleven賣貨便線上客服」、「客服中心」向曾靖喻佯稱:實名制要排隊,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19日18時37分許、11,015元 114年8月19日18時42分許、11,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凹子底郵局 16 蔡承宏(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前某時,以INSTAGRAM帳號「wangxiaolimlin」、LINE暱稱「黃國棟」向蔡承宏佯稱:帳號未認證無法交易,要認證銀行帳戶金流才能開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19日,應予更正)20時3分許、49,998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0日20時33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美明門市 114年8月20日20時34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0日20時35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19日,應予更正)20時4分許、3,123元 114年8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19日,應予更正)20時7分許、6,432元 17 江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14時37分許,以Threads帳號「hlfs80」、LINE暱稱「賣貨便線上客服」、「林俊浩」向江文佯稱:因操作失誤導致賣家帳戶凍結,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19日,應予更正)20時10分許、9,999元 114年8月20日20時35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19日,應予更正)20時14分許、8,123元 114年8月20日20時40分許、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本次提領,由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賜門市 114年8月20日20時41分許、7,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本次提領,由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 18 林君芸(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17時30分許,以INSTAGRAM暱稱「陳LOVE」、LINE暱稱「陳宇宏」向林君芸佯稱:實名認證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19日,應予更正)20時42分許、49,983元 114年8月20日20時44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賜門市 114年8月20日20時45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0日20時46分許、10,000元 19 林言芯(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3日12時許,以FACEBOOK暱稱「吳婷婷(Manalili)」,並假冒黑貓宅急便客服向林言芯佯稱:依指示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24日13時40分許、49,986元 盧靜賢申設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4日13時42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高雄榮安門市 114年8月24日13時43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4日13時43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4日13時42分許、49,987元 114年8月24日13時44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4日13時45分許、20,000元 20 林昕瑩(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4日某時許,以Threads帳號「hj96835」、LINE暱稱「賣貨便線上客服」、「線上客服專員006」向林昕瑩佯稱:驗證身分需轉帳才能完成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24日14時48分許、7,998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4日14時56分許、7,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錢櫃門市 21 李琳憶(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4日13時56分許,以FACEBOOK暱稱「陳小倩」,並假冒賣貨便客服、玉山銀行專員向李琳憶佯稱:未完成實名制認證,需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24日14時31分許、92,801元 114年8月24日14時34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前金中華三店 114年8月24日14時35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4日14時36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4日14時40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錢櫃門市 114年8月24日14時41分許、1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7,000元,應予更正) 114年8月24日14時39分許、107,123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4日14時49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4日14時50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4日14時51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4日14時52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4日14時53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4日14時54分許、7,000元 22 陳詠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19時,以LINE暱稱「7-11賣貨便線上客服」、「線上客服王專員」向陳詠華佯稱:驗證身分需轉帳才能完成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20日19時45分許、49,077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0日20時3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起訴書誤載為611號,應予更正)全聯鼓山銘傳店 114年8月20日20時4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0日20時4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0日19時49分許、21,013元 114年8月20日20時8分許、20,000元(含劉怡津匯款)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高雄如逢店 23 劉怡津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9日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7日18時27分許,應予更正),以INSTAGRAM暱稱「黃彥琳」、LINE暱稱「李雅惠(客服專員)」,並假冒賣貨便客服向劉怡津佯稱:實名認證後錢會再轉回來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20日19時54分許、29,985元 114年8月20日20時9分許、20,000元 24 許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7日18時27分許,應予更正),以INSTAGRAM「ID:vdb57573」、LINE暱稱「7-Eleven賣貨便線上客服」「林財鑫」,並假冒賣貨便客服向許歡佯稱:實名認證需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20日22時4分許、38,117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0日22時8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號高雄前峰郵局 114年8月20日22時8分許、18,000元 25 劉哲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8日某時,以FACEBOOK暱稱「黃伯祺」、LINE暱稱「線上幫助中心」「客服中心」,並假冒賣貨便客服、玉山銀行專員向李琳憶佯稱:未完成實名制認證,需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20日22時8分許、21,985元 114年8月20日22時11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0日22時12分許、2,000元 26 張○徽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8日19時4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日18時27分許,應予更正),以INSTAGRAM暱稱「司徒雅惠」、LINE暱稱「賣貨便線上客服」、「徐專員」,並假冒賣貨便客服向張宏徽佯稱:實名認證後錢會再轉回來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20日22時16分許、48,985元 114年8月20日22時20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0日22時21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0日22時21分許、9,000元 27 沈佳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賣貨便客服」向沈佳縉佯稱:驗證帳號需轉帳才能完成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20日21時14分許、29,123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0日21時25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前鋒門市 114年8月20日21時25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0日21時26分許、19,000元 114年8月20日21時19分許、29,985元 114年8月20日21時27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0日21時28分許、20,000元 28 莊雅慧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19時32分許,以INSTAGRAM「帳號:mazucf01」、LINE暱稱「金管會客服」,並假冒金管會客服向莊雅慧佯稱:因操作失誤導致除凍結帳號需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21日0時12分許、99,988元 114年8月21日0時15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1日0時16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1日0時16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1日0時17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1日0時18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0日21時12分許、99,986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0日21時21分許、6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號高雄前峰郵局 114年8月20日21時22分許、40,000元 114年8月21日0時6分許、99,986元 114年8月21日0時10分許、60,000元 114年8月21日0時11分許、40,000元 29 羅鈺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19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3日12時許,應予更正),以LINE暱稱「A-jlE」、「交貨便在線客服」、「林淑貞」,並假冒黑貓宅急便客服向羅鈺喬佯稱:依指示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20日19時25分許、49,989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0日19時31分許、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前鋒門市 114年8月20日19時31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0日19時27分許、5,050元 114年8月20日19時32分許、15,000元 114年8月20日19時31分許、29,029元 114年8月20日19時34分許、20,000元 114年8月20日19時34分許、9,000元 114年8月20日19時33分許、14,014元 114年8月20日19時35分許、14,000元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施以詐術之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轉匯至第二層帳戶/時間/金額 提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款地點 1 陳建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4日11時許,以FACEBOOK暱稱「楊欣婷」、LINE暱稱「線上客服專員」向陳建宇佯稱:因未通過賣家認證,需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24日14時15分許、29,985元 王梅芳申設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4日15時24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10,000元,至盧靜賢申設金門區漁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4日15時28分許、1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高雄榮安門市 2 盧慧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4日0時40分許,以FACEBOOK暱稱「陳姿彤」,並假冒黑貓宅急便客服向盧慧娟佯稱:依指示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8月24日16時47分許、37,012元(起訴書誤載為29,985元,應予更正) 盧靜賢申設金門區漁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114年8月24日17時、17,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前金門市 114年8月24日17時、20,000元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事實欄一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5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0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2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4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6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0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2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5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6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7 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8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32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TAN LI ZHANG (陳力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