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7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黄意茹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民國115年4月2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黃意茹」部分,均更正為「黄意茹」。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姓名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