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7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訴字第73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姸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黃姸潔於民國114年9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毛小孩」、「阿信」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由黃姸潔擔任面交取款車手,約定報酬為每單新臺幣(下同)1,000元。黃姸潔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心語股票交流學院」、暱稱「林心語」之帳號向吳逢昇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吳逢昇陷於錯誤,而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約定交付投資款項。黃姸潔則依詐欺集團之指示,前往某超商列印偽造之「偉喬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其上蓋有偽造之「偉喬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林義守」之大小章、「偉喬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圓戳章印文各1枚),並於114年10月17日上午11時2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博正新高橋藥局門口,向吳逢昇收取161萬8000元及交付上開收據,並依詐欺集團之指示將該款項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黃姸潔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案即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68號詐欺等案件已於115年3月4日辯論終結,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查,而本件被告被訴前開詐欺等案件,公訴人雖於115年2月9日追加起訴,但遲至115年3月6日始繫屬本院,有載明上情之本院刑事科收案章足按,足見本件追加起訴已在本案辯論終結後,其起訴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