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時正
謝佳儒
羅俞莉
羅茂仁共 同選任辯護人 李倬銘律師
洪國欽律師張志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時正、謝佳儒、羅俞莉、羅茂仁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4人於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許瑜容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