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419號原 告 張顥儒被 告 黃柏鈞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易字第143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方佳蓮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