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421號原 告 吳鈁送達代收人 王姵晴被 告 蔡佩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9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佩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吳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郭淑如、江宜懋、戴嵩育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併予述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鑕靂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