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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14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459號原 告 梁淑敏被 告 黃子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4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許怡萍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