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469號原 告 嚴伶玉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美伶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2254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三友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