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31號原 告 鄭嵩詳訴訟代理人 王璿豪律師被 告 施鈞耀
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17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同案被告陳丁豪、郭志強、彭錫潔部分業經調解成立而終結;同案被告郭淑如、蔡秉彥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先行審結及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郭振杰法 官 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珊